公告栏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告栏

关于印发《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4】 【作者:】

关于印发《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稿已经永嘉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330

 

 

 

 

 

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315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3515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8615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3430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07928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017526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2023330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促进常委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的准备、召开以及会议期间的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则。

常委会行使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的活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会议次数;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并得到批准,同时向常委会办公室报备;在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请假的,应当经主持人同意。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向常委会主任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由常委会办公室予以通报,并作为代表履职评价的依据之一。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九条  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的日期和日程,并提出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形成调研报告。形成的调研报告可以作为常委会会议参阅材料。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各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乡镇人大主席,县人大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根据会议审议议题的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参照本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安排好代会人员。

第十三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公民听会。

第十四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常委会分组会议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轮流担任召集人,召集人报告审议结果;分组名单由常委会办公室拟订,报办公室主任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保证必要的审议时间,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数字化建设,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常委会会议材料一般使用电子文本,确有必要的,印发纸质文本。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委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对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进行视频直播。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一府一委两院”、专门委员会可以依法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委托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或者先委托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二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及时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供资料,并由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调查后,先报主任会议审议,经修改完善后,再报常委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提议案人应当向常委会作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人事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应当采取集中审议或者分组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  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表决,由提议案人深入调查研究后,再提请审议,也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或者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意见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和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县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县人民政府关于楠溪江水环境年度质量和水环境保护完成情况的报告;

(五)县人民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六)县人民政府关于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

(七)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八)县人民政府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十)常委会法制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一)各街道人大工委关于年度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的报告;

(十二)其他报告。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常委会听取其专项工作报告。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向常委会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经县长或者受委托的副县长签署,并由县长或者受委托的副县长报告,因特殊原因县长或者副县长都不能到会报告的,经常委会主任同意,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县监察委员会向常委会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经县监委主任签署,由县监委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常务副主任报告。

县人民法院向常委会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经县人民法院院长签署,由院长或者受委托的常务副院长报告。

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经县检察院检察长签署,由检察长或者受委托的常务副检察长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工作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由主任会议组织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主任会议组织的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第三十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汇总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并在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三十一条  向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将意见回复报告机关;“一府一委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临时确定的监督议题,可以不适用本条规定的时限。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以集中审议或者分组审议,也可以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时,可以逐项报告、逐项审议。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经表决,如果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对报告不满意,经常委会会议决定,报告工作的机关必须重新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归纳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审议意见确定的时限内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对有关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要求报告机关再次报告。

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常委会。 

常委会听取的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县级决算草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县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报预算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经修改后,再报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在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九条  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会议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一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需要临时开展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县人大代表参加。

第四十四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委会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

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以及审议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对其研究处理及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议现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七条  常委会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询问的方案由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由常委会作出决议。

第四十八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内容必须是属于受质询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质询案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质询案的答复报告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委会会议。

受质询机关如果在本次常委会会议期间不能作出答复的,必须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答复时间,并告知提质询案人。

第五十条  在专门委员会上答复质询案时,提质询案人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后,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第五十一条  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受质询机关应当再作答复。

第五十二条  质询案在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五十三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县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根据调查工作的实际需要,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者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五十七条  常委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五十八条  “一府一委两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第五十七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第五十七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第五十七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五十九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集中审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注意控制发言时间,做到言简意赅、开门见山、直奔主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会议提供书面发言材料。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常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记录整理,记录应全面、完整、客观,记录可以是文字、录音、照片等多种介质,并按要求整理、编目、核实后存档。

第六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对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有关事项的表决,原则上应当采用按表决器方式,条件不具备时可以采用投纸质票等方式;对人事任免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议程、日程、监票人等事项,采用鼓掌方式。

人事任免案一般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常委会会议对个别特殊事项的表决方式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六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事项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三条  常委会通过人事任免事项后,应当依法举行颁发任命书和宪法宣誓仪式。 

第六十四条  在议案表决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果有新的意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但不得中止对议案的表决。在议案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程序有关的事项除外。

 

第十章 公 布

第六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常委会发布的公告等,应当及时在永嘉人大网等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回到项部】 【邮件转发】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