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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办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理议案调研报告审议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0-08-12】 【作者:】

关于交办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理议案

调研报告审议意见的函

 

县府办:

    永嘉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理议案的调研报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形成《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理议案调研报告的审议意见》,并经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一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审议意见转交给你们,请按照监督法和《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议意见办理的办法(永人大常〔2017〕26号)要求,认真研究办理。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8月6日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理议案

调研报告的审议意见

( 2020年8月6日永嘉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71次主任会议通过)

永嘉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常委会调研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理议案的调研报告。会议认为,我县建筑垃圾年产生量较大,由于规划滞后、土地要素制约、市场化运行机制还没建立、源头减量措施不到位、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从严执法管理欠缺等问题,我县建筑垃圾难以得到有效处置利用。随着城中村改造强势推进和“大拆大整”之后“大建大美”的开展,我县建筑垃圾产生量还将持续增长,如何科学有效规范处置建筑垃圾事关长远发展。为此,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科学规划布局消纳场所。一是要将全县建筑垃圾消纳场布局规划纳入环卫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并与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相对接。二是加快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对于山区乡镇,在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新出台的《永嘉县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实施方案》,在落实乡镇(街道)就近收集的基础上,建议规划布局若干处区域性消纳场地,实施中转场+移动式垃圾分类设备处置,确保初次消纳在当地,后续或终端处置可分可集。对于沿江镇(街),建议在运输相对比较便利的地方规划选址一处较大型的建筑垃圾消纳分拣处置与资源化利用中心,用于建筑垃圾消纳分拣处置与资源化利用。

二、大力推进市场化运行。一是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投资建设。制定优惠政策,综合利用财政、税收、投资等经济杠杆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促使县内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以自主或合作形式有效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和使用标准,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的前提下,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全面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企业使用或生产列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产品的,按有关规定享有税收优惠。二是扶持壮大市场化营运主体。一方面,要加大对县域内已有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强重点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规划与扶持,帮助解决用地和技术研发创新等问题。另一方面,要大力引进和培育新的垃圾处理市场化营运主体,引进培育渣土资源化利用企业、泥浆处理企业各若干家,鼓励企业规模化、产业化,向全产业链经营发展。

三、强化措施源头减量。一是推行绿色建筑,继续深入推进商品房精装修制度,探索建筑工程设计、竣工质量验收管理,减少二次时过多拆与建造成的浪费、带来渣土装修污染。二是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出台装修垃圾收费管理制度,全面理顺并规范小区物业装修垃圾收费管理制度,强化物业公司、业委会责任。

四、加强资源化利用。由县渣土办综合统筹,引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项目,添置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理设备和移动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备,或购买相关服务,进行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解决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协同处置问题,通过建筑垃圾处理设备处置后输出再生的骨料,可用于生产墙体材料、商品混凝土或填筑道路基层等。建议将建筑垃圾分拣与资源化利用与周围矿山开发结合,废土与填方利用挂钩,植入建筑装配化车间与市政园林产品生产,实现建筑垃圾绿色再利用。

五、加强管理从严执法。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县渣土泥浆办要切实担负起管理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财政、资规、住建、执法、税务、环保、乡镇等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履职尽责,建立协调和定期会商机制,共同做好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工作。二是进一步明晰执法主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常态化执法。加大执法监管打击处罚力度,对违反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分别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范围,提高违法成本。三是加强源头管控和全过程监管,建立强有力的管控机制,强化前期管控,各类拆除工程施工前,要预先编制处置方案。建立信息化平台,形成从审批、运输、消纳全流程封闭监管体系,对建筑垃圾处置实现实时监管,动态监管。完善网上举报信息奖励制度,发挥全社会参与监管的积极性。四是加大考核力度,将建筑垃圾处理工作纳入乡镇和资规、住建、执法、环保等有关部门的年度考绩,把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常态化监管作为重点考绩内容,强力推动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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