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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嘉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开展 满意度测评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2】 【作者:】

关于印发《永嘉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开展
满意度测评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的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
                                    2019年2月15日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的办法(试行)
 
(2019年2月15日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提高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县人民政府提交的上一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 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满意度测评工作应当纳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
  第四条 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及时制定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满意度测评的实施工作方案,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印发县人民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单位。
  第五条 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就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调研。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转交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时,县人民政府负责人以及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并回答询问。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县人民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下列事项进行测评: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审计工作报告反映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针对审计工作报告查出问题采取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相关制度的建设及完善情况;
  (四)落实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相关审议意见情况;
  (五)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情况;
  (六)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需要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基本满意票得票率达到实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90%以上,且满意票得票率占50%以上,评定为满意;不满意票超过实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20%的,评定为不满意;测评得票情况处于上述两者之间的为基本满意。
第九条 满意度测评采取电子计票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条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应责成县人民政府继续整改,并在四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整改情况。
对继续整改情况应当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然为不满意的,可依法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一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及时报送县委,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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