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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12】 【作者:】
关于印发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县政府及其直属单位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试行) 》已经县第十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
                                    2019年2月11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增强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工作评议(以下简称评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对县政府组成部门工作进行评议的一种监督方式评议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工作评议列入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每年由县人大常委会确定若干单位,组织对其进行评议,届内完成对所有政府组成部门的评议任务
 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依法履职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的落实和廉洁从政的情况;
(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六)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工作评议分准备、调查、评议、整改四个阶段进行。
  组织开展评议,应成立评议调查组由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人员组成,视情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参加。
评议调查的主要方法:
(一)召开被评议单位工作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资料,了解被评议单位开展工作情况;
(二)征求被评议单位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
(三)征求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对被评议单位的意见建议
(四)征求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经县人大主任会议审定后,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工作评议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
 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工作实绩显著,在评议测评中满意、基本满意票得票率达到实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90%以上,且满意票得票率占50%以上,评定为满意;工作实绩差,在评议测评中不满意票超过实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20%的,评定为不满意单位;工作实绩取得一定成效,基本完成工作任务,评议测评得票情况处于上述两者之间的为基本满意单位。测评结果
当场公布。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评议调查组对调查情况及评议结果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书面评议意见,交由被评议单位研究理。
被评议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切实加强整改。在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结果。
  县人大常委会采取听汇报、实地检查等形式对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对整改不力的,责成被评议单位重新限期整改。对拒不落实评议意见、不整改或重新整改后仍不满意的,可依法提出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 被评为满意单位且特别优秀的,建议县政府给予通报表扬;被不满意单位的,责成其整改,并继续列为下一年度被评议单位。 
对再次评议后仍为“不满意”的单位,建议县委采取组织措施。
第十条  评议工作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向县委报告评议结果,通报县人民政府属垂直管理部门的,书面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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