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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街道办事处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2】 【作者:】
关于印发《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街道办事处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街道人大工委、办事处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街道办事处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县第十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
                                    2019年1125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街道办事处预算
审查监督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25日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街道办事处预算的审查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对本街道的预算、决算草案提出审核意见。街道人大工委开展日常监督,组织相关专项调查,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第三条  永嘉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财经委”)、永嘉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和其他相关工作部门应加强与街道人大工委业务上的联系和指导。
第四条  永嘉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街道办事处预算编制、执行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必要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章  预算编制、审查和批准
第五条  预算编制应当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街道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统筹兼顾,确保重点。
预算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编制,反映街道全部收支情况。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时间和格式根据县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实施,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须经街道人大工委审查。
第七条  街道人大工委收到预算草案后,可以通过组织代表小组活动、座谈、走访调研、征求专业人员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审核,及时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同时送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和县财政部门。
对预算草案的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指导思想,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情况;
(二)预算收支是否平衡,预算的规模与本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情况;
(三)预算收入安排的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支出的结构的合理性,重点支出的安排是否适当,相关的说明是否清晰;
(四)为实现预算拟采取各项措施的可行性;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研究街道人大工委的审核意见,意见的采纳落实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街道人大工委。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将经审核后的预算草案提交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经审核后纳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条  对需要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重点审查的街道办事处,由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对重点审查的预算草案,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召开预算听证会。
第十二条  预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部门应当自预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复街道办事处。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财政部门批复后的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预算。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调整和监督
第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县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前,街道办事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同期正常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要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待预算批复后,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街道人大工委应加强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本街道的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意见,街道办事处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收入减少或支出的增加金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收入或支出总额百分之十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的说明,预算调整情况由街道办事处报街道人大工委备案。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街道办事处不得调整预算,对违反规定作出的调整,县人大常委会或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决算草案应当根据县财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决算的一个月前,提交街道人大工委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街道人大工委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和县财政部门。
对决算草案的审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年度收支平衡情况及遵守预算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各项支出与年初预算的差异情况;
(三)重点支出绩效情况;
(四)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
(五)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对下属单位补助情况;
(六)县审计部门提出的问题纠正及采取的措施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将经街道人大工委审核后的决算草案提交县财政部门,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县级财政决算草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上一年度重点审查的街道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发现的问题、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县级财政决算草案时,一并提交提请重点审查的街道决算草案。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自县级决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复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财政部门批复后的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决算。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决算的审议意见,及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意见落实情况书面报街道人大工委。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二十六  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报批评,并责成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二)违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三)对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决议中提出应予纠正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预决算的;
)其他妨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的。
二十七  其他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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