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栏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告栏

关于印发《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生实事项目合议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6】 【作者:】

关于印发《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生实事项目合议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政府及直属各单位,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大各专委及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街道工委),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生实事项目合议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

               2017年9月21日

 

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生实事项目

合议制实施办法(试行)

 

(2017年9月21日永嘉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经济社会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街道办事处民生实事项目决策和实施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共永嘉县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永委办发〔2017〕7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民生实事项目合议制是指街道办事处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基础上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街道议事会成员在街道议事会会议期间以投票表决方式选择决定民生实事项目,交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并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纳入合议制的街道办事处民生实事项目,主要是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街道办事处在本街道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一般在当年度可完成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

第二章  征集和初定

第四条  民生实事建议项目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征集。

第五条  民生实事建议项目的征集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尊重民意、突出民生;公益均等、普惠共享;量力而行、先急后缓;可评可检、注重绩效等五项原则。

第六条  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征集对象:街道所属各单位,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征集可以采取网络征集、书面征集、座谈征集、调研征集等多种方式,公开征集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

街道人大工委要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网上联络站、履职平台,以多种形式组织人大代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提出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议项目要符合上级各项方针政策,贴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实施条件比较成熟,具有可操作性。

(二)在项目布局上,应具有代表性、全局性,以及惠及面广、受益面大、社会效益显著等特点。

(三)在资金安排上,应具有可行性,有明确的预算安排,尽可能把有限的财力和资源优先支持发展民生经济。

(四)在建设周期上,应具有可控性,一般能够在当年度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效。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对征集到的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应当进行分类、整理、初选,形成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建议方案,提交街道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形成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数应当多于拟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数的20%—30%。

第三章  合议和票决

第九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由街道办事处提请每年年初举行的街道议事会会议合议。

第十条  街道议事会会议期间,街道办事处向街道议事会全体会议报告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总体概况及候选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完成时限等。

第十一条  街道议事会成员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进行合议时,可以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进行回答和说明。

第十二条  街道议事会会议期间,议事会成员可以就提交票决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具体问题,包括变更候选项目的名称、主要内容、投资额度、完成时限等提出建议,由议事会全体会议合议。

第十三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议事会成员合议后在议事会全体会议上进行投票表决。投票表决办法草案由街道人大工委提请街道议事会全体会议审议,以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赞成始得通过。

第十四条  投票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民生实事项目的得票数应超过全体成员半数,从高到低排列后,按照预定的应选数确定。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入选项目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项目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入选。票决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由议事会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和评估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在街道议事会会议结束1个月内,将项目建设计划书报街道人大工委。

街道办事处应当适时公开民生实事项目的推进情况,让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每件民生实事项目的办理进度,并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十六条  街道人大工委要将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预决算审查监督以及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可通过采取按项目建立代表监督小组等形式,充分发挥议人大代表监督和助推民生实事项目办理的作用。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街道人大工委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对人大代表在监督检查民生实事项目建设和完成情况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八条  民生实事项目的完成情况,由街道办事处向次年初举行的议事会会议报告,并由全体成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民生实事项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九条  经测评,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示不满意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查找原因,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情况由街道办事处在街道议事会会议闭幕后的3个月内向街道人大工委报告,由街道人大工委组织人大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示不满意的,街道人大工委可组织代表约见相关项目负责人。

第五章  街道议事会的组成

第二十条  街道议事会成员总人数一般为30—60人,由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村(居)民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社会各界和街道机关有关人员组成。议事会成员中,党员比例占60%左右,并有一定比例的妇女。

第二十一条  议事会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2、具有一定的文化、法律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3、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支持街道办事处推进工作;

4、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本职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5、积极参加议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二条  议事会成员的产生程序:本街道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同意,可直接确定为街道议事会成员。议事会成员的其他名额,按照名额分配方案,由村(居)两委、有关单位推荐人选,填写议事会成员推荐登记表报送街道人大工委。推荐的成员人选经街道人大工委初审后,在各村(居)、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3天。公示结束后,街道人大工委对成员人选进行再次审查,报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由街道党工委发文公布正式成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  议事会任期与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相同。

第二十四条  议事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止:

1、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2、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议事会会议的;

3、违反党纪政纪、触犯刑律的;

4、其他不适合担任议事会成员的。

议事会成员的资格终止,由街道人大工委报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街道党工委予以公告。议事会出现缺额后,其名额是否补足,由街道人大工委提请街道党工委决定。根据工作需要,经街道党工委研究,议事会成员可适当增加或调整。

第二十五条  街道议事会受街道党工委领导,议事会会议由街道人大工委召集,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

第二十六条  街道议事会会议在每年年初召开,合议票决街道办事处民生实事项目。根据需要,经街道党工委同意,街道人大工委可临时召集街道议事会会议,合议决定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试行。


回到项部】 【邮件转发】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