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
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
(2017年7月26日永嘉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在参加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安排的视察中,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提代表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指永嘉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本行政区域内上级政府垂直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的负责人。
第四条 代表可以就下列内容的某一事项提出约见要求:
(一)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
(三)全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建设和民生改善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其他可以作为约见事项的内容。
第五条 约见可由一名代表提出,也可由多名代表联名提出,多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应确定其中一名代表作为领衔人。
代表就某一事项可以约见一名国家机关负责人,也可以同时约见多名国家机关负责人。
第六条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应规范填写《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专用表》,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
第七条 代表约见的组织、协调等具体事宜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在收到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后,应及时与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共同研究。
对属于约见事项的,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确定约见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并提前通知提出约见的代表和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
对不宜作为约见事项的,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应向代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九条 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约见通知的要求,亲自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约见活动的,应向提出约见的代表说明情况,在征得代表同意后,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员参加。
第十条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时,可就所约见的事项向被约见人提出问题及建议、批评和意见。被约见人应如实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认真听取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一条 约见活动结束后,被约见人所在的国家机关应按要求规范填写《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情况登记表》,并在约见活动结束后五日内将登记表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存档。
第十二条 被约见人所在的国家机关应认真办理代表在约见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在约见活动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同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时限,但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三条 县人大相关工作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应督促被约见人所在的国家机关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
第十四条 代表约见活动中涉及的事项如属于国家机密或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参加约见活动的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由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各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人大工委)组织的代表视察活动中,代表提出约见县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代表提出约见乡镇(街道)国家机关负责人或县级国家机关派出机构负责人的,由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人大工委)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并将约见活动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