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议意见办理的办法》的通知
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审议意见办理的办法
(2009年11月18日永嘉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6日永嘉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议意见办理工作,规范办理程序,增强办理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省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监督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掌握真实全面的情况。
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应当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必要的审议时间,可以举行分组会议对监督议题进行审议,也可以就不同意见进行专题讨论和交流。
第四条 与审议议题有关的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五日内,归纳整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经办公室审核后,提请主任会议讨论。
归纳整理后的审议意见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审议意见应当对工作提出原则要求和具体、明确的建议,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第五条 审议意见应当在主任会议通过后七日内,报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由办公室函送“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交办审议意见可以根据需要附送相关材料。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连同审议意见一并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由主任会议成员约请“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当面交办,提出办理的要求,研究落实的措施。
第七条 审议意见承办机关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在审议意见要求的时间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处理情况报告。审议意见没有明确完成时限的,应在3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处理情况报告。
处理情况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议意见的承办机关、办理工作的主要措施、办理结果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对重要的议题,承办机关应当在主任会议指定的时间内制定审议意见落实的具体方案。
处理情况报告和落实方案应当事先送交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然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 审议意见承办机关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期限或因条件所限难以办理的,应在最后期限前十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报告处理方案或说明理由,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或另行处理。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审议意见承办机关的联系,掌握办理工作进度,督促承办机关按照规定时限反馈审议意见处理的结果。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收到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后,应当将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在常委会会议上对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对列入满意度测评的报告,应当组织对该项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满意度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
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未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报告机关必须重新研究处理,并向常委会会议重新报告。重新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再次提交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委托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一委两院”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报告机关补充说明或者重新报告。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相关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作出决定、决议。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决定、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委会报告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开展专题调研和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推诿、延误办理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议意见以及处理情况报告在永嘉人大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等提出的意见,以及主任会议讨论有关重要事项提出的意见,需交有关单位研究处理的,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