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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4】 【作者:】

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2006年5月9日永嘉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6日永嘉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是指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下简称大会)期间向县人大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处理的代表议案,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建议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派出机关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为代表建议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代表应当围绕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者具体案件材料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的。

第六条  代表建议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建议应当一事一议,使用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由代表亲笔签名。

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提出

第七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认真提出建议。

第八条  代表建议可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由数名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在确认建议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后签名。

第九条  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由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受理;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以下简称代表工委)受理。

代表提出的建议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大会秘书处议案组或代表工委不予受理,并告知代表。

受理的代表建议分别由大会秘书处议案组、代表工委进行分类、编号。

第十条  代表工委应当在每届届末筛选本届部分代表建议进行汇编,供下届代表参考。

第四章  代表建议的交办

第十一条  大会期间受理的代表建议,由代表工委在大会闭幕后的一个月内通过永嘉县党政机关协同办公系统,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在交办十日前,代表工委应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拟定代表建议的承办单位,并向主办单位进行预交办,调整、确定承办单位。

闭会期间受理的代表建议,由代表工委即时交办。

第十二条  代表建议需要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会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在代表建议中选取若干件作为重点督办的建议,交由县政府领导领衔办理。

第五章  代表建议的办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代表建议办理制度,实行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承办件的五日内,确定每件建议的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经代表工委汇总形成代表建议承办工作联系单,反馈各承办单位和领衔代表。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应进行分析,拟定办理工作方案。对代表建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或者同类问题,应统一研究处理措施。对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以及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应由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组织办理。

第十七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主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承办件的一个月内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根据主办单位的要求适时提供书面会办意见,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属政府部门之间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协调,属其他机关、组织之间的,由代表工委商有关机关、组织进行协调,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主办单位答复代表。

个别建议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主办的,各有关主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认为承办涉及的一些事项属于其他单位的职责范围而没有列入会办的,应当主动协调相关单位参与会办。

承办单位认为承办涉及的一些重大事项属于上级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应当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凡是答复期限内能够解决的,一定要采取措施,尽快解决;凡是建议合理,但因条件所限,答复期限内难以解决的,要提出比较明确的办理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对个别办理难度特别大、近年难以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以取得代表的理解。

代表建议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应当采取个别走访、集体座谈等方式,加强与代表沟通、联系,做到在答复文稿签发前,同领衔代表至少面商一次,充分听取意见。对重点督办建议,应当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主办单位集中组织的面商办理座谈会,应当邀请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和相关工委派员参加。

第二十条  主办单位应在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经交办机构同意,少数复杂的问题可以延长至四个月内答复。主办单位应根据交办单位要求,及时提交办理情况进度表。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应当按照公文(函)的统一格式行文,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加盖本单位公章。县政府领导领衔办理的代表建议的答复函,须报经县政府领导审核同意,县府办分管领导会签。

答复件主送领衔代表,抄送县府办、代表工委、各会办单位。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应确定专人分管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负责对政府系统承办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指导、督查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  主办单位全部办结代表建议后,应当及时向代表工委提交办理情况报结单和办理工作总结。主办单位为政府系统的,还应当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重点督办建议全部办结后,县府办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专题汇报。

代表建议全部办结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办理工作情况报告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县人大下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主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应实行跟踪办理制度。对答复正在解决或者列入工作计划逐步解决的,应当继续做好办理工作,并适时向领衔代表反馈工作进展情况;不能按答复要求解决的,应当及时向领衔代表说明原因。

第六章  代表建议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实行代表建议联合督办制度,在常委会主任会议的领导下,由代表工委具体负责,其他办事机构、工作机构配合,通过组织代表视察、评议,听取办理进度汇报等多种形式,跟踪督办,抓好落实。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重点督办建议,由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跟踪督办。

根据代表要求,代表工委可以就建议办理情况组织代表视察。

第二十七条  代表工委应及时向领衔代表寄发《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询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代表对答复件的总体评定意见分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应当提出具体意见,由代表工委交由承办单位再次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再次交办件的一个月内重新书面答复代表。

代表对答复表示基本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与领衔代表进行再次面商办理,听取合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代表工委可根据主任会议的要求,适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建议督办情况的报告。

第七章  代表建议工作的考评

第三十条  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应当列为承办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并列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的述职内容。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代表工委,及时统计汇总当年各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件数及其面商办理率、问题解决率、代表满意率等情况,并将其作为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的附件。

第三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对推诿责任、敷衍塞责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承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建议有管辖权限的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任何单位、个人对提出建议的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并按照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适时组织评选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办法由代表工委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拟定,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

第三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适时组织评选优秀代表建议,并对领衔代表进行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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