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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制内司委工作规则定稿

【发布时间:2017-07-14】 【作者:】

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

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文件

永人大法〔2017〕1号

 

 

关于印发《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

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委会,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大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

《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永嘉县人大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

                           2017年6月20日

 

   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

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年 6月20日永嘉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议事程序,保障依法履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县人大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在内务司法工作方面行使职权的常设专门机构,受县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领导,并接受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指导和协调,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

(二)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并提出审议报告;

(三)协助常务委员会办理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工作;

    (四)组织落实常务委员会对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决议、决定实施情况的检查或跟踪监督,并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五)对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六)参与常务委员会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报告,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必要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七)拟订和审议同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的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草案;

(八)参与审查有关法制内务司法工作方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提出意见;

(九)办理县人大代表提出的与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或协助督办法制内务司法工作方面的代表建议;

(十)协助相关部门办理人民群众有关法制内务司法方面的来信来访;

(十一)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征集意见工作;

(十二)办理省、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主要联系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法制办、县信访局等部门。

第五条  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主持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委员按照职责分工联系相关工作。

第六条 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加强学习,提高专业素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相关职权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七条 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专职副主任委员和专职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的,必须辞去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职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因故不能担任本职务的,在大会期间,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辞职报告,提请大会表决通过;大会闭会期间,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可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八条 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九条 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会议一般一年不少于二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会议,一般不得请假。因公或因病等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征得主任委员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委员同意。一年内二次以上(含二次)不出席会议和活动的,应当辞去相应职务。

第十一条 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的通知和有关材料送交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二条 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议案或决定问题,须充分讨论,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

第十三条 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常务委员会和法制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办事机构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讨论有关问题时,可以邀请、通知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受主任会议委托,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会议组织听取和讨论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时,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到会答复。

    第十五条 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有关专家、学者参与同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

    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可以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聘任或解聘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 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在组织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研究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通知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等负责人参加。

第十七条  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应加强与县人大代表的联系,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发挥代表作用,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

根据常务委员会安排,可以建立法制内务司法专业代表小组,组织代表开展专业活动。

    第十八条 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应加强与上级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联系,加强与县对口联系单位的工作联系。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每年召开全县人大法制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不少于一次。

第十九条 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应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二十条 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建立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办事机构人员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一)研究提出年度工作安排的初步意见,并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部署阶段性工作;

    (二)研究提出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会议的议题、日期、议程建议;

    (三)讨论决定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需开展专题视察和调查的有关问题和工作安排;

    (四)研究落实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五)研究处理其他重要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县政协办,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各工作部门(街道工委),县人大财经委,乡镇人大主席团。

  永嘉县人大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            2017年7月14日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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