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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宪法宣誓制度

【发布时间:2017-07-11】 【作者:】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永人大常办〔2017〕30号

 

 

关于印发《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办法》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街道工委),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办法》已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知照。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宪法宣誓办法

 

(2017年7月5日永嘉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和《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结合我县宪法宣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长、副县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在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上进行宪法宣誓。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县长,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1. 宣誓仪式的组织、主持、监誓:

    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主持人由主席团确定,参加会议的代表监誓。列席会议的人员可参加宣誓仪式。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宪法宣誓仪式由主任会议组织,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参加会议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誓。列席会议的人员可参加宣誓仪式。

    第五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集体宣誓的形式。三人以下采取单独宣誓,三人及三人以上采取集体宣誓。

    第六条  宣誓仪式的工作流程:

    单独宣誓的宣誓仪式流程:

    1.主持人宣布宪法宣布仪式开始;

    2.全体人员起立,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3.主持人宣布宣誓人就位,面朝国旗或国徽站立;

    4.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5.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结束。

    集体宣誓的宣誓仪式流程:

    1.主持人宣布宪法宣布仪式开始;

    2.全体人员起立,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3.主持人宣布宣誓人就位,宣誓人列队依次进入宣誓位,面朝国旗或国徽站立;

    4.集体宣誓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左手自然垂放,跟诵誓词。当领誓人报出宣誓人和名字后,其他宣誓人一起报出自己的名字。

    5.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结束。

    县人民代表大会集体宪法宣誓仪式的领誓人由主席团在宣誓人中指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集体宪法宣誓仪式的领誓人由宪法宣誓仪式主持人在宣誓人中指定。

    第七条  宪法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

    第八条  宣誓人进行宪法宣誓时,应当着正装,声音洪亮,表情庄重严肃。

    第九条  宣誓仪式应当安排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十条  宣誓人员因故不能参加宣誓的,应参加下次宪法宣誓仪式。

    第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监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宣誓仪式分别由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行组织。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监察委员会有关人员宣誓具体事项的规定,参照上级做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人大常办,县委办,各乡镇人大主席团。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7月11日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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