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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关于加强和规范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7-06-29】 【作者:】

永     嘉     县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永人大常办〔2017〕27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永嘉县人民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县人大代表:

《关于加强和规范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意见》,已经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主任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 6月19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

期间代表活动的意见

(2007年6月27日永嘉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7年6月19日永嘉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主任会议修订)

为保障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就加强和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人大代表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行为,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各种执行代表职务活动中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二、代表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代表应当正确处理所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代表参加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向活动的召集人请假。

三、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应围绕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贯彻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重点等事项,依法开展。

四、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方式主要为:

(一)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参加所在代表联络站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

(四)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培训学习、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主题实践等活动;

(六)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七)应邀列席所在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八)应邀列席所在乡(镇)的人大主席团会议;

(九)应邀参加县“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

五、代表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建代表小组。

代表小组活动由乡、镇人大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或乡、镇党委书记(街道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各代表小组应在年初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年终总结活动计划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报送。

代表小组活动要讲求方法和实效。

六、代表在闭会期间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根据需要,代表小组可进行联组活动。

上级人大代表可根据安排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七、代表小组(联组)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四次。主要内容为:

(一)学习、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了解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

(四)讨论、完善代表拟向县人大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五)提出对县人大会议各项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六)参加部门工作评议、政风行风民主测评;

(七)学习代表履职知识,交流代表活动情况和经验等。

八、代表应通过代表联络站、网上联络站、浙江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等代表履职平台,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代表联络站以县人大代表为主体,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和部分乡(镇)人大代表共同参与;联络站一般应有固定场所,配备基本办公用品,挂设站牌;联络站应推选若干名组织能力较强,群众威信较高的代表担任站长、副站长,认真组织开展活动;联络站应定期分组接待群众,研究、处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建立健全代表联络站的接待内容、活动安排、意见处理、重要情况报告、代表履职登记等制度,并做到代表信息、联系方式、开放时间、主要职责、台帐管理等“上墙”,确保代表联络站规范运作、发挥作用。代表联络站可分设联络点。

九、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被视察、调研的单位应如实介绍情况,听取代表意见。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在三个月内向代表反馈。

十、根据代表本人的要求,经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或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联系安排,代表可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十一、代表视察时,可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十二、代表在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中,可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

十三、县人大常委会应扩大代表对监督工作的参与。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工作安排,要听取代表的意见。组织召开“一府一委两院”半年度政情通报会,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项视察、工作评议,举办法制讲座,督办议案、建议等活动,应邀请代表参与。根据需要,邀请代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并听取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四、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联系的意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联系县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分工联系、走访基层人大代表。

十五、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联系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代表,组成代表专业小组,开展活动。

十六、代表活动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统一用于组织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活动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十七、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补贴、代表参加活动的差旅等相关费用,由组织活动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解决和报销。

十八、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派出机关和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应为代表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保障。

要加强代表联络信息化建设,保障代表的知情知政权,为代表深入审议各项报告、议案和其他履职活动提供信息、创造条件。

十九、受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应有计划地组织本辖区内的县人大代表向本选区选民述职。

二十、县人大常委会可组织表彰先进代表小组、履职优秀代表。

 

抄送:县直属各单位,县监委会,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街道人大工委),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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