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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9】 【作者:】


关于印发《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暂行办法》 的通知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委会,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街道工委),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

                                                              2017526


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暂行  办法

20121127日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 526日永嘉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含同类打包列项的项目)。资金及项目范围包括:财政预算安排项目,地方政府债券安排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项目。

第三条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必须坚持依法规范,科学民主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原则;生态环保,要素匹配原则。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管理,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全县可用财力状况,统一编制综合性的年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第五条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项目投资总额;

(二)拟开工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依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及建设内容等;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续建项目;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在每年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召开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上年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说明。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二十日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上年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由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牵头、会同相关工作委员会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对列入当年拟开工的项目计划草案,须经县人大常委会逐项票决。

县政府及县发改部门对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应及时组织研究处理,在交办后七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反馈,对不能落实的内容事项,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二)是否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三)是否体现重点优先,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四)决策过程是否依法、规范、科学、民主、公开;

(五)前期工作是否到位,开工条件是否具备;

(六)土地、资金等要素是否有保障;

(七)项目融资的合法性、合理性、迫切性、可行性;

(八)其他。

第八条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变更和调整:执行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未纳入年度计划且又确需新增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均应当由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经审查批准纳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

第九条  县政府在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县人大常委会可专题听取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在审议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前,县人大常委会可组织县人大代表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交由县政府办理。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确定若干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重点监督,必要时,可就相关事项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一条  县政府应当完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做好融资负债管理,有效控制债务风险。

要督促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项目前

期工作,加强项目投资和进度管理,及时办理项目竣工决算

和财务结算,解决遗留问题。

第十二条 县发改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综合管理,科学规划项目投资规模,加强投资项目概算、变更的管理,项目安排要与资金相配套。监督检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组织实施情况。

对未经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不得立项。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决算以及资金支付等财政财务的全过程实行监督,加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工作。

对未经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不得安排资金。

第十四条  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及绩效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 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及住建、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工作职责,依法、规范项目招投标,加强标前、标后管理,会同发改、监察、财政等部门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并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经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县政府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

(二)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批准概算10%或合同价25%的;

(三)项目未按规定实施或发生重大工期延误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五)其他需报告事项。    

第十八条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改正;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并责成县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提交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计划外新增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情况的;

(二)违反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的决议或决定的;

(三)对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报告决议或审议意见中提出应予纠正的问题不纠正的;

(四)其他妨碍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查监督工作的。

(五)违反省、市政府有关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县级及各功能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国有投资公司作为业主的基础设施类、公益类和公共服务类投资的各类融资项目的审查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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