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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2】 【作者:】

关于印发《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街道工委):

《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518


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03821日永嘉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526 日永嘉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518日永嘉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使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主任会议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主任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县人大常委会下列工作:

(一)研究提出县人大常委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讨论和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三)决定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日期、议程草案、是否允许公民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等事项;

(四)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五)对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审议,提出报告或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对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质询案,研究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予以答复;

(七)审核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八)讨论确定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九)组织代表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县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评议;

(十)听取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初步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请任免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以及依法应由主任会议提请的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十二)讨论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的事项,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三)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工作,听取有关重大问题汇报及执法检查、重要调查、视察等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四)受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听取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报告及有关重要事项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意见建议;

(十五)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提名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十六)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采取逮捕、刑事审判以及由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原则上需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许可,如遇特殊情况或不能及时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可经主任会议表决通过,并由法制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征得县人大常委会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后,先予许可,并报下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确认;

(十七)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日期、议题、列席人员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确定。会议前由办公室将开会日期、议题等通知主任会议成员和列席人员,并将会议资料提前送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审阅。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专职委员列席主任会议。根据议题需要,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可以决定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其他人员列席主任会议,邀请与议题有关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第九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专题性的文件由分管的副主任签发,重要文件由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办理。办理和实施情况,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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