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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2】 【作者:】

关于印发《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街道工委),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

                                                              2017526


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3429日永嘉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7928日永嘉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7526日永嘉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在审议议案、决定问题等议题时,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

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外,应按时出席会议。因事确实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请假;在常委会会议期间,临时因事需请假的,须经主持人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日期,并提出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常委会会议需要调整议程,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原则应在会议举行的十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可列席会议:

(一)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县级国家机关、部门负责人;

(四)乡镇(街道)人大主席(人大工委主任);

(五)县人大代表;

(六)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公民听会。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分组会议时,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召集人,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担任审议报告人。

第十一条 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通过相关途径,使全县人民和县人大代表及时了解会议情况。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一府一委两院、专门委员会可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委托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先委托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向提议案人说明或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可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及时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供资料,并由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调查后,先报主任会议审议,经修改完善后,再报常委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提议案人应向常委会作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举行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提议案人可在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八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常委会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会议同意,可暂不表决,交有关人员调查研究后,再提请审议,也可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或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意见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常委会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一府一委两院可向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向常委会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应经县长或副县长签署,由县长、副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县监察委员会向常委会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应经主任签署,由主任或副主任报告。

县人民法院向常委会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应经院长签署,由院长或副院长报告。

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应经检察长签署,由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工作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由主任会议组织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主任会议组织的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汇总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四条 向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一府一委两院,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将意见回复报告机关;一府一委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由常委会办公室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临时确定的监督议题,可不适用本条规定的时限。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可集中审议或分组审议,也可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交下次常委会审议。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时,可逐项报告、逐项审议。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经无记名投票,如果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对报告不满意,报告工作的机关必须重新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一委两院应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一委两院应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县级决算草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县人民政府应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报预算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经修改后,再报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在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应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应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会议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县人民政府应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邀请县人大代表参加。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需临时开展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及时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邀请县人大代表参加。

第三十六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一委两院应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委会也可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

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对其研究处理及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八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质询内容必须是属于受质询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

质询案口头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质询案的答复报告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委会会议。

受质询机关如果在本次常委会会议期间不能作出答复的,必须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答复时间,并告知提质询案人。

第四十条  在专门委员会上答复质询案时,提质询案人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后,应向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第四十一条 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受质询机关应再作答复。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在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县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根据调查工作的实际需要,调查委员会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四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单位、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予以保密。

第四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应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七条 常委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可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四十八条 一府一委两院可向常委会提出对第四十七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常委会主任会议,可向常委会提出对第四十七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向常委会提出对第四十七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十九条 撤职案应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可在分组会议上发言,也可在全体会议上发言。在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上发言,要注意控制发言时间,做到言简意赅、开门见山、直奔主题。

第五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对人事任免案和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常委会会议对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有关事项的表决,原则上应采用表决器、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票决等方式。常委会会议通过议程、日程、监票人、计票人等事项,采用鼓掌方式。

常委会会议对个别特殊事项的表决方式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事项必须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三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五十四条  在议案表决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有新的意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发表,但不得中止对议案的表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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