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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财经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7-05-19】 【作者:】

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文件

永人大财〔2017〕1号

 

 

关于印发《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委会,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大财经委员会组成人员:

《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永嘉县人大财经委员会

                               2017年5月19日

 

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年 5 月 19 日永嘉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经济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在财政经济工作方面行使职权的专门机构,受县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第四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五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学习掌握政治理论和财政经济知识,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认真履行职责,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相关职权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六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在财经工委初步审查的基础上,组织审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并提出审查报告;

(二)在预算工委初步审查的基础上,组织审查预算(包括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基金预算,下同)及其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并提出审查报告;组织审查部门预算草案;

(三)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相关议案,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四)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五)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必要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六)组织检查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八)协同督办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征求代表对有关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的意见;

(九)办理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集意见工作;

(十)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可在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提出议案草案和其他议程,要求列入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决定不列入议程,应当向提出议案草案或其他议题的组成人员说明理由。

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草案或其他议题,应当列入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八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须经充分讨论,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

第九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举行会议时,不是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县人大代表、有关单位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一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的日期、议程等有关事项,一般应在会议举行三日前通知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落实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工作;

(二)确定委员会会议的日期、议程、会期等事项;

(三)向委员会会议提出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议案草案;

(四)提出本委员会阶段性的工作安排;

(五)研究处理其他重要工作。

第十四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由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的专题研究小组,就专门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供委员会讨论决定。

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组建人大代表财经审查小组、财经专业咨询小组,协助做好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工作中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沟通,必要时可以联合召开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汇报。

第十六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县人民政府经济部门的联系。应邀参加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相关工作会议。委员会可以与有关部门交换材料、互通信息,可以联合召开会议或组织联合调查,或相互参加对方组织的调查活动。

第十七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加强同县人大代表的联系,注意听取代表对财政经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代表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加强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交流经验、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县政协办,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各工作部门(街道工委),县人大法制内司委,乡镇人大主席团。

  永嘉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2017年6月19日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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