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31日永嘉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会议审议,决定由胡丕敢副院长代理永嘉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