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陈卫国请求辞去永嘉县人民法院 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5-08-21】 【作者:】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陈卫国请求辞去永嘉县人民法院 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决定
(2015年7月31日永嘉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陈卫国因工作调动提出的辞职报告,经会议审议,接受陈卫国请求辞去永嘉县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报永嘉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