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黄通荣代理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
决 定
(2015年6月24日永嘉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永嘉县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黄通荣代理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