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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19】 【作者:】

关于印发《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试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18日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试行办法

(2012年5月18日永嘉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发展改革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办,根据职责分工汇总整理,按照工作程序规定的时间提出:

(一)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整理提出。

(三)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整理提出。

(四)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五)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六)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办在整理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建议前,应事先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办提出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建议及征求的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形成 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草案),提交主任会议讨论。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县人大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可以适当调整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并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通知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对专项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视察、专题调查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各方面的意见汇总,交由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应到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县人民政府应由县长或副县长报告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由院长、检察长报告工作,也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答复询问。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认真听取并审议报告,并提出针对性意见。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专题调查的县人大代表出席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也可邀请公民代表旁听。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审议意见书,交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审议意见书交办后,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在审议意见书要求的时间内向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审议意见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三个月内报告办理情况。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审议意见的具体事宜,按照《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议意见办理的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将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专职委员列席主任会议。根据议题需要,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可以决定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其他人员列席主任会议,邀请与议题有关的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第九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的由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专题性的文件由分管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条 主任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编印会议纪要的,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经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发布新闻。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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