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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19】 【作者:】

关于印发《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询问和质询试行办法》的通知

 

《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试行办法》已经2012726日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询问和质询试行办法

2012726日永嘉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规范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和质询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询问、质询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章  询问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对议案和有关报告及相关工作中存在的疑问及问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和镇(街道)人大主席(工委主任)等,可以提出询问。

询问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多人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第五条  受询问机关有关负责人应当场回答询问。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说明原因,可以在下次常委会上答复或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件应由受询问机关负责人签署。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可以对与审议的报告和议案相关的问题组织专题询问,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七条  专题询问议题经主任会议确定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通知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根据主任会议确定的专题询问议题,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拟提出询问的,可以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拟询问问题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转交受询问机关。

第八条  专题询问采取专题询问会方式,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按一问一答方式进行。经主持人同意,询问人可补充询问,但问题已作出明确回答的,可以不再回答。

第三章  质询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不认真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

(三)不认真办理或者拒绝办理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与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的;

(四)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条件解决而没有很好解决,社会反响强烈,需要着力解决的;

(五)其他需要质询的重大问题。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存在上述情形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质询案,督促他们对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管理。

第十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质询范围:

(一)属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利益的问题;

(二)正在行政处罚、仲裁、诉讼等程序中的具体案件;

(三)其它不适宜进行质询的问题。

第十一条  质询案应一事一案,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质询的内容。一件质询案只能质询一个对象,如果质询的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关,应对不同对象分别提质询案,或者对承担主要职责的机关提质询案。

县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可对质询案的内容进行调查,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二条  质询案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将主任会议决定的质询案交办受质询机关,受质询机关应及时汇总情况,准备答复。

第十三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日程,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按一问一答方式进行,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答复中不够明确的问题作进一步提问,发表意见。对个别问题当场确实不能答复的,要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可在会后以书面形式答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答复材料应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送交常委会组成人员,印发主任会议。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十四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次答复。提质询案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主任会议根据提质询案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受质询机关答复的情况决定,可由县人大常委会就所质询的事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或进行执法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质询案中涉及待处理的具体事项,主任会议可以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督办。受质询机关应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提质询案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报送督办机构。

必要时,督办工作机构可向主任会议汇报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质询案在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要求撤回质询案,提质询案人少于三人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提质询案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质询案的,应经本人签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询问人、质询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受询问、质询机关应及时如实提供。

询问、质询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不宜答复或提供的,应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负责人”指机关的正副职负责人,“机关有关负责人”指机关的正副职负责人或其所属机构的正副职负责人。

第十九条  专题询问及答复情况、质询案及答复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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