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
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10年5月26 日永嘉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使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主任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县人大常委会下列重要的日常工作:
(一)研究提出县人大常委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讨论和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三)决定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日期和列席人员,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根据议题性质和需要,决定是否允许公民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四)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五)对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审议,提出报告或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对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质询案,研究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予以答复。
(七)审核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决议、决定草案,交付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八)讨论确定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九)组织代表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工作评议。
(十)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乡镇人大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初步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依法应由主任会议提请的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十二)讨论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的事项,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三)研究部署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查研究等重要工作。
(十四)受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听取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报告及有关重要事项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意见建议。
(十五)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提名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十六)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采取逮捕、刑事审判以及由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如不能及时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可在征得县人大常委会多数组成人员同意后,先予许可,并报下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确认。
(十七)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日期、议题、列席人员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确定。会议前由办公室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等通知主任会议成员和列席人员,并将会议文件提前送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审阅。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专职委员列席主任会议。根据议题需要,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可以决定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其他人员列席主任会议,邀请与议题有关的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第九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的由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专题性的文件由分管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条 主任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编印会议纪要的,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经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发布新闻。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