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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19】 【作者:】


关于印发《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OO七年十月八日


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7928日永嘉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应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第六条 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并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需要调整议程,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在会议举行的10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需要,邀请县政协领导、有关的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设立公民旁听席。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轮流担任召集人。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机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通过各种途径,使全县人民和县人大代表及时了解会议情况。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委托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或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后,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作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对列入议程的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举行分组或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暂不付表决,由提议案人深入调查研究后,再提请审议,也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意见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应经县长或副县长签署,由县长、副县长或者县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县人民法院向常务委员会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应经院长签署,由院长或者副院长报告。

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应经检察长签署,由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主任会议组织的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四条 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可以召开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并经审议后,如果多数组成人员对报告不满意,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报告工作的机关必须重新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有关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主任会议听取对各项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县级决算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县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在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县人大代表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需临时增加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的,有关工作委员会应适时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有关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县人大代表参加。

第三十六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的报告,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八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内容必须是属于受质询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必要时质询案的答复报告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受质询机关如果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不能作出答复的,必须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答复时间,并告诉提质询案人。

第四十条 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由主任会议决定再作答复。

第四十一条 质询案在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单位、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第四十六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第四十六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第四十六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十八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小组会议上发言,也可以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发言。在全体会议或联组会议上发言,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10分钟。如有特殊需要,发言人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在全体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或者在联组会议上作审议汇报,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列席会议的县人大代表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人事任免案和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有关事项的表决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议程、日程、监票人等事项,采用鼓掌方式。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个别特殊事项的表决方式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事项必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三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应先表决修正案。

第五十四条 在议案表决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有新的意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但不得中止对议案的表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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