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永嘉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永嘉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的通知
《永嘉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已经于2013年7月30日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3年8月7日
永嘉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2013年7月30日永嘉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省市相关规定及中共永嘉县委《关于加快推进我县公共财政预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三)审查和批准决算;
(四)监督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公开;
(五)撤销县人民政府关于预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撤销镇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报告、审查文件、执法检查、视察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预算进行审查监督。
县人大常委会初审预算草案前,可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预算编制的监督,对涉及民生的重大项目预算和重点部门预算举行听证,实行参与式预算,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和认可度。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可以就预算、决算的有关问题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询问或者质询,被询问、质询的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答复。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审工作,承担县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决算公开的具体工作。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配合做好归口部门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
财经工委可成立预算审查咨询小组,聘请专业人员参与预算审查工作。
第七条 部门预算是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要不断推进部门预算、执行、决算的审查监督。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县财政部门具体组织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必须认真贯彻预算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财政预算管理,并努力做到:
(一)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不拨付没有预算的款项,一般不预支挂账;
(二)坚持财力保障与项目安排相匹配的原则,量力而行,项目资金安排不留缺口;
(三)坚持依法依规融资,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单独编制债务预算,债务规模要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加强部门预算管理,细化部门预算,增强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和透明度;
(五)严格控制新增机构和人员,不断降低行政事业运行成本;
(六)加强专项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投资项目预算、决算和竣工验收的监管。
第十条 各功能区要健全完善预决算制度,自觉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并报告执行结果。
第十一条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 按照“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预算编制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合法合规。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按照经费保障与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和综合预算、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的要求编制,细化项目预算,反映本部门的全部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公共财政预算收支总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
(三)各部门单位的预算草案;
(四)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安排情况;
(五)政府性投资项目及其他专项资金安排情况;
(六)县级政府性债务情况和偿还机制建立情况;
(七)审查、批准预算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草案进行初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当年预算编制的原则、重点,预算安排贯彻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的情况;
(三)预算收支平衡的情况,包括财政债务和偿还机制建立的情况,预算收支规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情况;
(四)预算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预算支出结构的合法性、合理性,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安排情况;
(六)政府性投资项目及其他专项资金安排情况;
(七)部门预算的总体编制情况及列入重点审查的部门预算具体情况;
(八)预备费设置情况;
(九)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可行性;
(十)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审时,可要求县人民政府负责人、财政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并回答询问。
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对列入重点审查的部门预算草案逐个进行表决,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的初审意见,并在七日内将预算草案的修改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初审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大会提交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草案、列入重点审查的部门预算草案以及关于预算草案的正式报告文本。
第十八条 财经工委及相关工作机构在具体实施预算草案初步审查前,应当深入预算单位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不断推进参与式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部门预算要同步编制、同步审查,结合工作力量可以采取全面审查或重点审查。需要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直接审查的部门预算,由财经工委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部分项目预算年初不能细化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县人民政府要补充编报项目预算具体方案,其中对单项项目预算达50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县人大常委会实行逐项审查通过。时间一般安排再大会后的第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
第二十条 财经工委应当及时做好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县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就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草案提出修正议案。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应当结合县人大常委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县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和关于财政预算、部门预算草案的决议草案,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同意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自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各部门单位批复预算。各部门单位在县财政部门批复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单位预算。县财政部门应将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可以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待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县财政部门提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当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超过预备费确需追加支出时(包括年初预算已安排未下达部门单位的机动部分),按预案处置,县人民政府应及时提出追补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七月至九月期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并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将有关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方面的决定、规定、办法及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定期向财经工委报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税收完成情况及分析预测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的执行及平衡情况;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及其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五)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
(六)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
(七)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及实现预算的措施落实情况;
(八)预备费动用情况;
(九)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情况;
(十)政府债务及偿还情况;
(十一)预算执行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经县人大常委会授权,财经工委可以对县预算执行情况、政府重大项目投资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进行专题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就特定事项要求县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三十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向财经工委通报。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财经工委在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前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报告。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形成审议意见,县政府应当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在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预算在执行中,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总收入预计超出批准预算10%时,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及措施,调整方案应在当年10月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县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
列入重点审查部门的预算调整,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财经工委征求意见。财经工委可就预算调整方案的下列内容开展初审,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初审报告:
(一)是否属于预算调整范围;
(二)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三)是否保证收支平衡;
(四)调整方案中收支结构变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四条 预算超收收入一般应当用于增加预算结余、弥补滚存赤字、偿还政府债务。
在预算执行中,县人民政府确需动用预算超收收入安排当年支出的,应当优先安排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向县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列入重点审查的部门决算草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或者变更数、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对变化情况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决算的三十日前,将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送交县人大财经工委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材料。
审计部门应当同时提交县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对列入重点审查的部门决算,县审计部门应优先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三十七条 财经工委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结合县审计部门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决算审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决算编制说明;
(二)公共财政预算收支决算总表;
(三)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决算表;
(四)列入重点审查的部门决算表;
(五)审查、批准决算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预算法律、法规情况,审查决算编制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预算年度收支及平衡情况,预算净结余、结转情况;
(四)重点支出及绩效情况;
(五)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六)预备费使用情况;
(七)部门预算制度建立情况、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八)上级专项拨款、税收返还及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九)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纠正情况,对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
(十)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关于财政决算草案报告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县政府提出的审计部门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决算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对有关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纠正或者处理,并在三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县审计部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总体方案时,应当听取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县审计部门在审计时发现预算执行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加强跟踪监督,向县人大常委会如实报告处理结果。
第四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自决算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各部门单位批复决算,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 预算决算公开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单位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都要逐步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公开。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公开。
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建立预算编制与预算公开相关的工作机制,细化公开内容,落实公开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公开的预算表格应当将收入编制到目,支出按功能分类编制到项,按经济分类编制到款。项目支出应当按项目分列,因特殊情况不能细化的,在安排分配时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公开预算时应当同时附预算说明:包括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编制方法和总体思路,以及有关科目内容和解释说明。
第四十九条 预算公开应当在网络、报刊等公众知晓的媒体上刊登。
第五十条 部门预算、决算中的行政经费及其“三公经费”的支出科目应当明确列出并公开。
第五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公开的办法参照部门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审计部门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等部门单位或者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改正,或者责成县人民政府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定免职:
(一)不按照规定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备案材料的;
(二)不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
(三)未按法定程序,擅自变更或调整预算的;
(四)违反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五)对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决议或审议意见中提出应予纠正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六)其他妨碍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的。
第五十四条 其他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部门预算审查监督的相关内容要求及程序,以上条款没有明确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