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潘晓光同志行政降级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5-05-15】 【作者:】
关于解除潘晓光同志行政降级处分的决定
永人大常办〔2015〕25号
潘晓光,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浙江永嘉县人,高中文化程度,1983年10月参加工作,为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勤人员。
2012年6月,该同志因醉酒驾驶被永嘉县公安交警部门查获,2012年11月被拘役,2013年3月被开除党籍,2013年4月经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决定给予潘晓光行政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处分期24个月,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现该同志的行政降级处分已于2015年4月30日期满。根据其本人申请,经考察,处分期内,该同志能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没有发现新的违纪行为,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2015年5 月13日经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决定给予解除潘晓光同志行政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