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胡月珍等辞去永嘉县第十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15年11月19日永嘉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及其本人的辞职报告,永嘉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胡月珍、陈光銮、金新益、刘惠芬辞去永嘉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201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