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朱晨霞辞去永嘉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12年9月26日永嘉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永嘉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朱晨霞本人的辞职要求,经审议,决定接受朱晨霞辞去永嘉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