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0日永嘉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张纯亮因工作调动提出的辞职报告,经会议审议,决定接受张纯亮请求辞去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温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永嘉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